中共内蒙古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
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及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教育。
第三条 各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要从坚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在优秀大学生中的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党总支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主张,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启发和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吸引他们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掌握标准,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有强烈入党要求,学习成绩较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的同学,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指定1—2名党性强、能发挥党员先进性及在工作、学习上与申请人联系较多的正式党员(学生党员中无正式党员的,可指定教工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定期与他们取得联系、开展谈心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根本宗旨,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各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学生党支部反馈,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院、系党总支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组织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负责地转给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在此基础上,在听取团支部、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经学生党支部讨论同意,并上报党总支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基层党支部应做好吸收学生党员的基础工作,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党员联系积极分子的制度。党组织要安排学生党员分别联系1—2名积极分子,负责传达组织意见和对积极分子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2、建立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制度。组织积极分子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建党学说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各院系、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具体,讲究实效,有针对性地解决积极分子的实际思想问题的活动。一般每半月开展一次活动。
3、坚持党课教育制度,以学生党支部为单位每学期给积极分子上2—3次党课,进行理想、宗旨、纪律教育及形势、政策教育。
4、建立学校、院系二级党校培训制度。在学校党校每学期举办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院系可以成立党校,经过院系党校培训的积极分子可以发展为预备党员(3个月后,必需经过学校党校系统培训),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不能发展为党员。
5、建立群众评议和团组织推优制度。认真开展群众对积极分子的评议活动,学生支部根据学校《共青团推优条例》认真做好推优工作。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党总支接收新党员,除了要考察重点培养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及生活作风情况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学生培养考察少于一年的不能发展;
(2)凡未经校党委党校、院系党校培训,或虽经党校培训,但成绩不及格或表现比较差的,暂不发展。
(3)学生中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后二分之一,思想品德良好以下的,身体素质评价不合格的,日常表现在班级排名后二分之一的一般不予发展。
(4)受过处分时间不长和改正不好的,暂不发展。
(5)入党手续不健全时不予讨论。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刑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入党条件、党员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吸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学生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2、采取座谈、个别了解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进行政治审查。
4、整理申请人要求入党的有关材料,报组织部审查、考核。
上报材料内容:
(1) 入党申请书
(2) 较全面、有代表性的思想汇报一至二份
(3) 自传
(4) 政治审查材料
(5) 群众评议情况、共青团推优表。
(6) 党支部讨论情况和党支部综合鉴定材料
(7) 党总支发展党员的书面报告
(8) “文革”、“八九”政治风波及反“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材料。
(9) 党校结业证书。
(10)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考核表。
5、经组织部审查、考核、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派专人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6、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7、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委员应在支部大会前认真研究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情况,提出具体意见,草拟支部大会决议,提供支部大会讨论。
通知全体党员、入党申请人本人以及有关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部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不超过半数时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讨论表决时,入党申请人可不退场。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审查意见要具体,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核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提出要求和希望以及申请人需要说明的问题。谈话内容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说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所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其《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留党总支(支部)以作继续教育、考察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能适当延长。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应及时将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备党员的考察制度: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定期个别谈心,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引导,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校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期满后,应主动写转正申请报告。一般可从三个方面写:一是说明自己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二是要具体详细地写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改正缺点的情况;三是今后的打算。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全体党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4、支部大会表决,其办法与讨论吸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表决办法相同。
5、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讨论、签署意见;由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装档材料包括:
1、一份较早较工整完备的入党申请书。
2、一份近期较工整完备的思想汇报。
3、重点培养对象考核表一份。
4、一份较工整完备的转正申请书。
5、入党志愿书及有关证明、政审材料。
凡装档材料一律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组织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深刻认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要单独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发展党员工作,并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如实反映给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 组织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党员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协助各院系党总支和党支部抓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展党员工作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200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