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学院早操管理,提高早操质量,严肃早操纪律,院学生会纪律部做出如下规定:
一、 凡在校住宿的学生如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出早操。
二、 队伍须整齐,做操须认真,严禁打闹,玩耍看书,大声喧哗等破坏早操纪律行为。违者在本年度综合测评中扣0.5分。
三、 保证早操质量,认真完成一至十节广播操(特别是第九、十节)未能保证早操质量的班级(占班级总人数的10%)在本年度综合测评中扣每人0.5分。
四、 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每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次,并在本年度综合测评中每人扣0.5分。
五、 未能上操的同学,须在上操之前(音乐响起之前)请人告知纪律部,而后补交假条。如果未能在查操之前告知纪律部则视为旷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在本年度测评中扣0.5分,累计通报五次者取消其本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如在全校普查中被发现旷操者,每人每次在本年度测评中扣1分,累计三次者对其给予取消本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的处罚。
六、 所交的假条需两天内交到纪律部,逾期无效。事(病)假条需有效证明。事假需团总支盖章,病假需医务室盖章。如有假冒假条,经查实予以全院通报,并在本年度测评中扣2分,班级予以通报批评。
七、 对早操实行抽查与定期查相结合方式,每周抽查三到四次,周五普查。
八、 在抽查中,连续10次满勤的班级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本年度的综合测评中给予班级成员加0.5分。
九、 如本班人数出勤人数有所变更,体育班长应及时将新统计的人数报到纪律部,逾期不报者,体育班长予以全院通报并在本年度的综合测评中扣1分。
十、 早操出勤列入档案,并作为评选优秀班级和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十一、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补充权归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十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际交流学院团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