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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日期:2008-07-14]

1、学生在实习中严格遵守我校和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学生带班组长的领导和管理。 

2、尊重实习单位员工,虚心向他们学习;与实习单位员工、顾客交往要得体、有节制;不轻信陌生人。 

3、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准外宿,离队或外出必须向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及学生带班组长请假,并按时返回;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出,实习中原则不准请假。 

4、学生在实习期间要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努力学习,在实践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勤于思考,逐日写出实习日记和工作总结;实习结束时每人提交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等。 

5、学生在实习中若有不服从领导,违法乱纪、损坏公物、打架闹事者,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学生带班组长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大小等,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实习;同时向学校、学院汇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场所进行实习,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不能参加考核,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7、学生在乘车前往实习地点或返校期间,必须听从指挥和统一调度,乘坐学校统一安排交通工具,不得擅自乘坐其它交通工具。

8、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实习和严格遵守所在接受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保安、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制度。 

9、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有组织有纪律地参加实习。实习队根据实际情况,在实习期间制订实习公约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实习顺利进行。  

10、学生在实习期间,严禁喝酒、游泳、打架斗殴,如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可令其返回学校,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并视其性质、情节、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11、学生在实习期间,学生本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出现任何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内蒙古师范大学

                           国际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