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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1-10   浏览: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大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的各项学习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先到校财务处交纳规定费用,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正常上课时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属于其它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三、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找班主任及学生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长、班级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协同进行,班主任、班长对学生考勤工作全面负责,任课教师对自己任课学生进行考勤。

五、对旷课、假满未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班干部应给予帮助和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旷课并离校一天以上的学生,班长必须向班主任、学院学生办汇报,由学院学生办向学院有关部门汇报。

六、学生请假的手续与审批权限:

1、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提交《学生请销假审批表》(在学院主页下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2、学生假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向院领导请假,返校后凭当地医疗机构或家长的证明销假;

3、正常学习期间,请假一天以内者,必须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办公室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院长批准,并备案。

4、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的请销假由带队老师负责;

5、学生参加学校各种文体比赛及活动,不能照常上课的,由主办部门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

6、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对重、急病者需有校医校的证明,并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控制;被批准者还需在学院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

七、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院将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八、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九、本制度自 2009年 11月 1日起执行。

国际交流学院学工办

2009年10月29日